广东银监批量开罚单|授信、同业、银行理财业务成重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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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前银监会网站发布通知称,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主要修改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要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管问责,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主要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监管问责力度。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与强调,规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查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严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处罚立案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立案标准和立案责任、建立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与约束,防止处罚立案随意性,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
四是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避免调查程序和证据瑕疵,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修订后的《办法》对调查和取证环节做了全面、细致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处罚案件制度。规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是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要求,构建证据承认和转化制度。规定处罚各环节的工作时限,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履责。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取证,修订后的《办法》确认了执法证据转化承认制度,规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经审查认定真实合法的,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以下为部分处罚案例信息
处罚书文号 | 揭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
姓名 | 蔡志成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揭阳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7日 |
处罚书文号 | 潮银监发〔2015〕6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姓名 | 陈礼钿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2月26日 |
处罚书文号 | 潮银监发〔2015〕26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姓名 | 欧俊彬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9月22日 |
处罚书文号 | 潮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谢少青 |
单位 | 名称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庵埠支行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
依据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 |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年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11日 |
处罚书文号 | 潮银监罚决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陈礼钿、邱杰镇、陈敏 |
单位 | 名称 | / |
负责人 | / | |
案由 | 对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
依据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九条、第二十条,《关于贯彻银监会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
处罚 | 对陈礼钿、邱杰镇、陈敏三人分别处以警告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潮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21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廖玉林 | |
案由 | 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1月2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2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姓名 | 王峰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贷款通则》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0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3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 | 卢国锋 | |
案由 | 银信理财业务、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合并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4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姓名 | 陈健松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五条,《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5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姓名 | 欧阳忠 | |
案由 | 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6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
姓名 | 袁泽瑜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4日 |
处罚书文号 | 东银监罚决字〔2015〕7号 | |
当事人 | 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堂支行 |
姓名 | 李媛 | |
案由 | 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处罚 | 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 |
处罚机关 | 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 | |
日期 | 201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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